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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更新有毒化學品進出口清單

2018.06.12 危害物質管制
中國環境保護署、商務部與海關總署聯合發布新版「中國嚴格限制的有毒化學品名錄」,公告已於2018年1月1日開始實施。本次發布更同時廢止以下公告及其相關附件:
  1. 2009年第113號「關於加?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登記工作的通知」
  2. 2010年第1453號「關於進一步加?貿易經營企業進口有毒化學品環境管理的通知」
  3. 2013年第85號「關於發布〈中國嚴格限制進出口的有毒化學品目錄〉(2014年)的公告」
  4. 2016年第86號「關於將六溴環十二烷增列至〈中國嚴格限制進出口的有毒化學品目錄〉(2014年)的公告」

本次公告針對相關名詞解釋提出明確的定義:
  1. 嚴格限制的化學品:指因損害健康和環境而被禁止使用,但經授權在一些特殊情?下仍可使用的化學品
  2. 有毒化學品:指進入環境後通過環境蓄積、生物累積、生物轉化或化學反應等方式損害健康和環境,或者通過接觸對人體具有嚴重危害和具有?在危險的化學品
  3. 汞:指元素汞(Hg),包含汞的合金、汞與其他物質的混合物,按重量計算其汞含量至少占95%

新版名錄明列禁止進出口的化學品,僅於特殊用途下得以申請進出口,名錄亦針對每項化學品之允許用途提出明確規定。

本次名錄更新以三大公約中控管的化學品為依據,其中公約包含「關於持久性有機汙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及其相關修正案、「關於汞的水俁公約」,以及「關於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藥採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約」,新版名錄所列之10種化學品(如表一),其允許用途皆依據上述公約所規範,而未列入名錄之化學品,因無特殊規定,於進出口時將不再需要向環境保護部提出有毒化學品的相關申請。

表一、中國嚴格限制的有毒化學品名錄
序號化學品CAS編號
1林丹58-89-9
2全氟辛基磺酸及其鹽類和
全氟辛基磺醯氟(PFOS/F)
1763-23-1 / 29081-56-9 / 307-35-7 / 2795-39-3 / 29457-72-5 / 70225-14-8 / 56773-42-3 / 251099-16-8
3六溴環十二烷25637-99-4 / 3194-55-6 / 134237-50-6 / 134237-51-7 / 134237-52-8
47439-97-6
5四甲基鉛75-74-1
6四乙基鉛78-00-2
7多氯三聯(PCT)61788-33-8
8三丁基錫化合物56-35-9 / 1983-10-4 / 2155-70-6 / 4342-36-3 / 1461-22-9 / 24124-25-2 / 85409-17-2
9短鏈氯化石蠟85535-84-8
10全氟辛基磺酸、全氟辛基磺酸鹽、全氟辛基磺醯胺和全氟辛基磺醯1763-23-1 / 29081-56-9 / 307-35-7 / 2795-39-3 / 29457-72-5 / 70225-14-8 / 56773-42-3 / 251099-16-8 / 4151-50-2 / 31506-32-8/ 1691-99-2 / 24448-09-7

進出口名錄所列之有毒化學品時,應照公告及其附件規定向環境保護部申請「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放行通知單」,進出口業者應於海關辦理進出口手續時提交通知單。有毒化學品進出口之放行通知單登記時限,皆為自受理日起20個工作天,登記結果將於裁定後20個工作天內予以公告,放行單之有效期為6個月。

新版名錄實施後,企業雖不再需要辦理有毒化學品登記證,僅需提交公告附件內要求之相關資料,然而新版名錄更進一步落實與實施三大公約,對於化學品的進出口限制也更趨嚴格,針對部分用途之化學品更似頒布禁令,也預告未來將有新的禁令推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