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為了解決長久以來的空污問題,在2013年曾發布《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即「大氣十條」。雖然部分地區空污獲得改善,但是仍有地區的空污情形毅然嚴重。因此中國國務院於2018年發布《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畫》,正式展開第二階段的大氣治理作業。
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畫要求各部從產業、污染源及區域三個方面進行管理。中國生態環境部為了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畫的通知》,於2020年5月18日發布《2020年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攻堅方案》的徵求意見稿,以全面加強2020年揮發性有機物(VOCs)的管理,並降低臭氧(O3)污染的影響,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為目的。其主要方案簡述如下:
選定污染較為嚴重地區之工業中心,例如京津冀及周邊地區、長三角地區、汾渭平原、蘇皖魯豫交界地區,共計11個省(市),95個城市。
根據污染種類選定產業,例如石化、化工、工業塗裝、包裝印刷等行業,以及油品儲運銷。透過從儲存、轉移和輸送、生產工藝過程、設備與管線等進行管理。
嚴格落實國家和地方產品VOCs含量限值標準,督促生產企業全面使用符合國家要求的低VOCs含量原料。
- 確定實施區域,重點管理
選定污染較為嚴重地區之工業中心,例如京津冀及周邊地區、長三角地區、汾渭平原、蘇皖魯豫交界地區,共計11個省(市),95個城市。
- 確定污染產業,排放管理
根據污染種類選定產業,例如石化、化工、工業塗裝、包裝印刷等行業,以及油品儲運銷。透過從儲存、轉移和輸送、生產工藝過程、設備與管線等進行管理。
- 確定污染防治,源頭管理
嚴格落實國家和地方產品VOCs含量限值標準,督促生產企業全面使用符合國家要求的低VOCs含量原料。
-
表1 參考法規
-
法規來源 |
法規名稱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中華人民共和國 HJ/T293-2006清潔生產標準汽車製造業(塗裝)
DB31/859-2014表面塗裝(汽車製造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DB11/1227-2015汽車整車製造業(塗裝工序)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凹版印刷業
1.上海市:印刷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 31/872—2015)
- (1)公告日期:2015 年 2 月 16 日公告,2015 年 3 月 1 日實施
- (2)法規範疇:適用於從事印刷生產的企業及印刷生產設施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估、環境保護設施設計、完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生產後的空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 (3)印刷油墨 VOCs 含量限值:如表3-5
表3-5 上海市印刷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VOCs 含量限值
印刷油墨種類 |
限值(g/kg) |
平版油墨
(輻射固化油墨除外) |
熱固輪轉油墨 |
300 |
印鐵油墨 |
700 |
單張紙、冷固油墨 |
150 |
柔版油墨 |
水基油墨 |
200 |
溶劑基油墨 |
500 |
凹版油墨 |
水基油墨 |
300 |
溶劑基油墨 |
800 |
註:即用狀態印刷油墨VOCs含量限值指每公斤即用油墨中含有的VOCs克重。 |
表3-6 上海市印刷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限值
污染物 |
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mg/m3) |
最高允許排放速率
(kg/h) |
苯 |
1 |
0.03 |
甲苯 |
3 |
0.1 |
二甲苯 |
12 |
0.4 |
非甲烷總烴(NMHC) |
50 |
1.5a |
顆粒物 |
20 |
0.45 |
註:當非甲烷總烴(NMHC)的去除率不低於90%時,等同於滿足最高允許排放速率限值要求。 |
表3-7 上海市印刷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周界濃度限值
污染物 |
限值(mg/m3) |
苯 |
0.1 |
甲苯 |
0.2 |
二甲苯 |
0.2 |
非甲烷總烴(NMHC) |
4.0 |
2.北京市:印刷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DB11/1201-2015)
- (1)公告日期:2015年5月13日公告,2015年7月1日實施
- (2)法規範疇:適用於既存印刷企業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擴建印刷生產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估、環境保護設施設計、完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生產後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管理。
- (3) 原物料要求
- A.印刷油墨 VOCs 含量限值(以油墨中 VOCs 的重量百分含量計算)
表3-8 北京市印刷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油墨 VOCs 含量限值
印刷油墨種類 |
含量限值(%) |
膠印油墨 |
熱固 |
10 |
單張/冷固 |
3 |
凸版印刷油墨 |
30 |
凹版印刷油墨 |
- B.印刷製程中使用的潤版液中醇類添加量應≤5%。
- C.印刷製程中不應使用煤油或汽油作為清洗劑。
- D.印刷製程中不應使用溶劑型上光油。
- E.印刷製程中不應使用溶劑型書刊裝訂用膠黏劑,膠黏劑有害物質應符合『環境標示產品技術要求』的要求。
- F.排放管道排放限值
- (4)排放管道排放限值:如表3-9
表3-9 北京市印刷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限值
污染物 |
I 時段( mg/m3) |
II時段( mg/m3) |
苯 |
0.5 |
0.5 |
甲苯與二甲苯合計 |
15 |
10 |
非甲烷總烴 |
50 |
30 |
備註:既存製程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實施 I時段的排放限值,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 II 時段的排放限值。新設製程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實施 II 時段的排放限值。
表3-10 北京市印刷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逸散監測點濃度限值
監控位置 |
苯 |
甲苯與二甲苯合計 |
非甲烷總烴 |
Ⅰ時段 |
Ⅱ時段 |
Ⅰ時段 |
Ⅱ時段 |
Ⅰ時段 |
Ⅱ時段 |
廠界 |
0.1 |
0.1 |
0.5 |
0.2 |
2.0 |
1.0 |
印刷生產場所 |
0.1 |
0.1 |
2.0 |
1.0 |
6.0 |
3.0 |
金屬表面塗裝業
中國於2006年制定汽車整車製造業(塗裝)的清潔生產標準(HJ/T293-2006),規定了生產製程與設備要求、原料、資源能源利用、污染物產生(末端處理前)和環境管理共五類指標。指標分為三級:一級代表國際清潔生產先進水準,二級代表國內清潔生產先進水準,三級代表國內清潔生產基本水準,透過不同分級要求業者所應到的最低設備要求。
2009年中國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對汽車塗料中的VOCs含量限制制定了「汽車塗料中有害物質限量」,並於2020年12月1日修正實施(GB24409-2020)。該標準細分不同車輛使用的塗料,規範不同用途的塗料其VOCs含量限值。其中汽車塗料分汽車、貨車、軌道交通車輛、摩托車及其他。詳細限制含量如表3-7所示。
表3-7 中國車用塗料中VOCs限制含量(摘錄)
塗料種類 |
限量值(g/L) |
汽車原廠塗料(載人) |
中塗 |
≤530 |
底漆 |
≤750 |
本色面漆 |
≤550 |
清漆 |
啞光清漆 |
≤600 |
其他 |
單組分 |
≤550 |
雙組分 |
≤500 |
載貨汽車原廠塗料及零部件塗料 |
底漆 |
單組分 |
≤700 |
雙組分 |
≤540 |
中塗 |
≤500 |
底色漆 |
實色漆 |
≤680 |
效應顏料漆 |
高裝飾 |
≤840 |
其他 |
≤750 |
本色清漆 |
≤550 |
清漆 |
≤500 |
汽車原廠塗料(載人、載貨) |
底漆 |
≤540 |
中塗 |
≤540 |
底色漆 |
≤770 |
本色面漆 |
≤550 |
清漆 |
≤480 |
摩托車(含電動)和自行車(含電動)塗料,車輛用零件塗料 |
外飾塑膠件用塗料 |
底漆 |
≤700 |
色漆 |
≤770 |
清漆 |
啞光清漆 |
≤650 |
其他 |
≤560 |
金屬件用塗料 |
底漆 |
≤670 |
色漆 |
≤680 |
效應顏料漆 |
≤750 |
清漆 |
啞光清漆 |
≤600 |
其他 |
單組分 |
≤580 |
雙組分 |
≤480 |
內飾用塗料 |
底漆 |
≤670 |
色漆 |
≤770 |
清漆 |
啞光清漆 |
≤630 |
其他 |
≤560 |
在中國,除了中央環保部制定相關法規外,各省亦會針對本身管制需求制定較嚴格的地方管制或排放規範,如廣州於2010年制定《塗裝(汽車整車製造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上海市2015年起實施的《汽車整車製造(塗裝)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江蘇省則是提出徵求意見稿(草案),茲就較近期2015年上海市規範做簡要說明。
上海市對汽車塗裝之排放限值包含管道的排放標準(表3-8)、周界濃度限值(表3-9)及單位塗裝面積排放量(表3-10)。與其他國家較為不同的,中國對於VOC的排放標準及周界標準除了個別物種外,還會制定非甲烷碳氫化合物(NMHC)排放濃度標準,另外針對單位塗裝面積 VOCs 排放量限值則是以總VOCs計算。
表3-8 上海市汽車製造塗裝污染源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號 |
污染物 |
最高允許排放濃度(mg/m3) |
最高允許排放速率限值(kg/h) |
監控位置 |
1 |
苯 |
1 |
0.6 |
車間或生產設施排氣筒 |
2 |
甲苯 |
3 |
1.2 |
3 |
二甲苯 |
12 |
4.5 |
4 |
苯系物 |
21 |
8.0 |
6 |
非甲烷總烴 |
32 |
32 |
7 |
顆粒物 |
20 |
8.0 |
表3-9 上海市汽車製造塗裝周界濃度限值
序號 |
污染物 |
濃度限值(mg/m3) |
1 |
苯 |
0.1 |
2 |
甲苯 |
0.6 |
3 |
二甲苯 |
0.2 |
表3-10 單位塗裝面積 VOCs 排放量限值
車型 |
單位塗裝面積 VOCs 排放總量限值(g/m2) |
說明 |
轎車 |
35 |
指GB/T 15089 規定的 M1 類汽車。 |
客車 |
年產量>2000輛 |
150 |
指 GB/T 15089 規定的 M2、M3 類汽車。 |
年產量≤2000輛 |
210 |
- 註:M1 類車指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座位數不超過 9 座的載客汽車。
- M2 類車指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座位數超過 9 座,且最大設計總品質不超過 5,000kg 的載客汽車。
- M3 類車指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座位數超過 9 座,且最大設計總品質超過 5,000kg 的載客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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