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揮發性有機物管制策略

歐盟針對汽車塗裝單位面積VOCs排放限值是根據溶劑的年耗量、汽車車身的年產量、車身類型以及新、舊製程線等劃分。並據此規範逸散率(%)和單位產品排放量(g/kg),VOCs排放量與溶劑使用量的比值等規範。如每年使用有機溶劑大於0.5公噸之業者,其未收集逸散之VOCs應低於總用量25%,廢氣處理後排放濃度不得高於50 mg/Nm3。

歐洲委員會公告「1999/13/EC指令-有機溶劑運作行為與製程設備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限值標準」,以降低工業生產的VOC排放量;第一部分訂定各塗裝行為之VOC排放限值,如:凹版印刷、汽車塗裝、捲線塗裝、金屬塗裝、木器塗裝等等,共20類;第二部分針對汽車塗料訂定相關規範。另外2014年公告之「2004/42/EC指令對建築物和汽車修補等塗料規定含量限值」,規範建物塗料類型與其VOC含量限值以及汽車修補塗料之VOC含量限值。

表1 參考法規

 

法規來源 法規名稱
歐盟(EC) The limitation of emissions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due to the use of organic solvents in certain activities and installations

凹版印刷業

1.有機溶劑使用指令

  • (1)法規編號及名稱:Council Directive
  • (2)999/13/EC (2)公告/最近修訂日期:1999 年 3 月 11 日公告
  • (3)納管對象:特定生產活動(activities)或製程設備(installations)使用有機溶劑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限值。
  • (4)排放限值:如表3-3

表3-3 歐盟有機溶劑使用指令排放限值

項次 項目 溶劑消耗閾值(噸/年) 排放限值
(mg C/Nm3)
特別規定
1 熱定型捲筒
膠印印刷
15-25
>25
100
20
殘留於完成之產品中的溶劑不需將之視為逸散的部份。
2 凹版印刷 - 75 -
3 其他凹版印 刷,彈性凸版印刷,旋轉網版印刷,積層貼合或上光單元,於紡織品/ 硬紙板上之旋轉網版印刷 15-25
25
30
100
100
100
在紡織品上及硬紙板上旋轉網版印刷的門檻。

 

  • (5)監測/控(Monitoring)
    • A.會員國應對本指令所列管之製程設備的經營者,制定其應每年一次或於被要求時,提供主管機關相關數據之義務,使主管機關足以確認其符合本指令之規定。
    • B.會員國應確保排放管道與處理設備相連接,而當其最終排放量大於平均10 kg/hr 之總有機碳時,應進行連續監測。
    • C.在其他情況下,會員國應確保執行連續性或週期性之監測。對於週期性監測,在每次監測活動中至少應記錄 3 筆監測讀值。
    • D.對於管末處理設備無需符合此一指令者,不需要進行監測。
    • E.委員會必須在本指令條文 15 所訂之日期(2001 年 4 月)後 3 年內,以執行此一指令所得資料為基礎,整合各會員國內部使用溶劑管理計畫資訊之交換。

2.工業污染源綜合污染預防和控制指令

  1. 法規編號及名稱:DIRECTIVE 2010/75/EU
  2. 公告/最近修訂日期:2010 年 11 月 24 日公告
  3. 納管對象:
    1. 本指令適用於第二章至第六章所述,引起污染的工業活動。
    2. 本指令不適用於研究活動、開發活動或新產品和新技術的測試。
  4. 排放限值:如表3-4

表3-4 歐盟工業污染源綜合污染預防和控制指令排放限值

項次 項目 溶劑消耗閾值
(噸/年)
排放限值
(mg C/Nm3)
特別規定
1 熱定型捲筒
膠印印刷
15-25
>25
100
20
殘留於完成之產品中的溶劑不需將之視為逸散的部份。
2 凹版印刷 - 75 -
3 其他凹版印刷,彈性凸版印刷,旋轉網版印 刷,積層貼合或上光單元,於紡織品/硬紙板上之旋轉網版印刷 15-25
>25
>30
100
100
100
在紡織品上及硬紙板上旋轉網版印刷的門檻。

 

金屬表面塗裝業

歐盟針對汽車塗裝單位面積VOCs排放限值是根據溶劑的年耗量、汽車車身的年產量、車身類型以及新、舊製程線等劃分。並據此規範逸散率(%)和單位產品排放量(g/kg),VOCs排放量與溶劑使用量的比值等規範。如每年使用有機溶劑大於0.5公噸之業者,其未收集逸散之VOCs應低於總用量25%,廢氣處理後排放濃度不得高於50 mg/Nm3。詳細規範請參考表3-4和3-5。

表3-4 歐盟的汽車塗裝單位塗裝面積VOCs的限值

範圍
(溶劑耗量界限,噸/年)
管制閥值
(依年報被塗件產量)
總排放限值
新製程 舊製程
新轎車車身塗裝
(>15)
>5,000 45 g/m2或1.3kg/車身+33 g/m2 60g /m2或1.9kg/車身+41 g/m2
≤5,000單殼體車身或
>3,500底盤􀂷車身組合件
90 g/m2或1.5kg/車身+70 g/m2 90 g/m2或1.5kg/車身+70 g/m2
新卡車駕駛室塗裝(>15) ≤5,000
>5,000
65g/m2
55g/m2
85g/m2
75g/m2
新廂式車和貨車箱(>15) ≤2,500
>2,500
90g/m2
70g/m2
120g/m2
90g/m2
新的客車塗裝(>15) ≤2,000
>2,000
210g/m2
150g/m2
290g/m2
225g/m2
註:①摘自理事會指令1999/13/EC(歐盟)(1999年3月)。
②新轎車車身塗裝的溶劑耗量低於上表中的值,參照轎車修補塗裝部分。

 

表3-5 歐盟對車塗裝排放濃度與逸散率限值

活動水準(溶劑消耗)
(噸/年)
閾值(溶劑消耗)
(噸/年)
廢氣排放標準
(mg/Nm3)
逸散標準
(溶劑用量百分比)
總排放限值
交通工具噴塗和表面整修 >0.5 50 25 -

 

除歐盟規範外,歐盟成員亦可自行訂定更嚴格的管制規範,以德國為例,德國除了對小客車塗裝另有規定外,其餘塗裝業均區分成塗裝區和乾燥區進行管制,小客車塗裝採用每平方米車身限值;其他塗裝行業則以排放濃度限值規定:

1.小客車塗裝

  • 平面塗裝(plain varnish)60 g/m2
  • 黃銅塗裝(bronze varnish)120 g/m2

2.其他塗裝業

塗布區
有機溶劑用量大於0.1 g/hr 時,最高VOCs 排放濃度限值為20 mg/m3
乾燥區
最高VOCs排放濃度不超過50 mg/m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