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針對汽車塗裝單位面積VOCs排放限值是根據溶劑的年耗量、汽車車身的年產量、車身類型以及新、舊製程線等劃分。並據此規範逸散率(%)和單位產品排放量(g/kg),VOCs排放量與溶劑使用量的比值等規範。如每年使用有機溶劑大於0.5公噸之業者,其未收集逸散之VOCs應低於總用量25%,廢氣處理後排放濃度不得高於50 mg/Nm3。
歐洲委員會公告「1999/13/EC指令-有機溶劑運作行為與製程設備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限值標準」,以降低工業生產的VOC排放量;第一部分訂定各塗裝行為之VOC排放限值,如:凹版印刷、汽車塗裝、捲線塗裝、金屬塗裝、木器塗裝等等,共20類;第二部分針對汽車塗料訂定相關規範。另外2014年公告之「2004/42/EC指令對建築物和汽車修補等塗料規定含量限值」,規範建物塗料類型與其VOC含量限值以及汽車修補塗料之VOC含量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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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參考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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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來源 |
法規名稱 |
歐盟(EC) |
The limitation of emissions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due to the use of organic solvents in certain activities and installations |
凹版印刷業
1.有機溶劑使用指令
- (1)法規編號及名稱:Council Directive
- (2)999/13/EC (2)公告/最近修訂日期:1999 年 3 月 11 日公告
- (3)納管對象:特定生產活動(activities)或製程設備(installations)使用有機溶劑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限值。
- (4)排放限值:如表3-3
表3-3 歐盟有機溶劑使用指令排放限值
項次 |
項目 |
溶劑消耗閾值(噸/年) |
排放限值
(mg C/Nm3) |
特別規定 |
1 |
熱定型捲筒
膠印印刷 |
15-25
>25 |
100
20 |
殘留於完成之產品中的溶劑不需將之視為逸散的部份。 |
2 |
凹版印刷 |
- |
75 |
- |
3 |
其他凹版印 刷,彈性凸版印刷,旋轉網版印刷,積層貼合或上光單元,於紡織品/ 硬紙板上之旋轉網版印刷 |
15-25
25
30 |
100
100
100 |
在紡織品上及硬紙板上旋轉網版印刷的門檻。 |
- (5)監測/控(Monitoring)
- A.會員國應對本指令所列管之製程設備的經營者,制定其應每年一次或於被要求時,提供主管機關相關數據之義務,使主管機關足以確認其符合本指令之規定。
- B.會員國應確保排放管道與處理設備相連接,而當其最終排放量大於平均10 kg/hr 之總有機碳時,應進行連續監測。
- C.在其他情況下,會員國應確保執行連續性或週期性之監測。對於週期性監測,在每次監測活動中至少應記錄 3 筆監測讀值。
- D.對於管末處理設備無需符合此一指令者,不需要進行監測。
- E.委員會必須在本指令條文 15 所訂之日期(2001 年 4 月)後 3 年內,以執行此一指令所得資料為基礎,整合各會員國內部使用溶劑管理計畫資訊之交換。
2.工業污染源綜合污染預防和控制指令
- 法規編號及名稱:DIRECTIVE 2010/75/EU
- 公告/最近修訂日期:2010 年 11 月 24 日公告
- 納管對象:
- 本指令適用於第二章至第六章所述,引起污染的工業活動。
- 本指令不適用於研究活動、開發活動或新產品和新技術的測試。
- 排放限值:如表3-4
表3-4 歐盟工業污染源綜合污染預防和控制指令排放限值
項次 |
項目 |
溶劑消耗閾值
(噸/年) |
排放限值
(mg C/Nm3) |
特別規定 |
1 |
熱定型捲筒
膠印印刷 |
15-25
>25 |
100
20 |
殘留於完成之產品中的溶劑不需將之視為逸散的部份。 |
2 |
凹版印刷 |
- |
75 |
- |
3 |
其他凹版印刷,彈性凸版印刷,旋轉網版印 刷,積層貼合或上光單元,於紡織品/硬紙板上之旋轉網版印刷 |
15-25
>25
>30 |
100
100
100 |
在紡織品上及硬紙板上旋轉網版印刷的門檻。 |
金屬表面塗裝業
歐盟針對汽車塗裝單位面積VOCs排放限值是根據溶劑的年耗量、汽車車身的年產量、車身類型以及新、舊製程線等劃分。並據此規範逸散率(%)和單位產品排放量(g/kg),VOCs排放量與溶劑使用量的比值等規範。如每年使用有機溶劑大於0.5公噸之業者,其未收集逸散之VOCs應低於總用量25%,廢氣處理後排放濃度不得高於50 mg/Nm3。詳細規範請參考表3-4和3-5。
表3-4 歐盟的汽車塗裝單位塗裝面積VOCs的限值
範圍
(溶劑耗量界限,噸/年) |
管制閥值
(依年報被塗件產量) |
總排放限值 |
新製程 |
舊製程 |
新轎車車身塗裝
(>15) |
>5,000 |
45 g/m2或1.3kg/車身+33 g/m2 |
60g /m2或1.9kg/車身+41 g/m2 |
≤5,000單殼體車身或
>3,500底盤車身組合件 |
90 g/m2或1.5kg/車身+70 g/m2 |
90 g/m2或1.5kg/車身+70 g/m2 |
新卡車駕駛室塗裝(>15) |
≤5,000
>5,000 |
65g/m2
55g/m2 |
85g/m2
75g/m2 |
新廂式車和貨車箱(>15) |
≤2,500
>2,500 |
90g/m2
70g/m2 |
120g/m2
90g/m2 |
新的客車塗裝(>15) |
≤2,000
>2,000 |
210g/m2
150g/m2 |
290g/m2
225g/m2 |
註:①摘自理事會指令1999/13/EC(歐盟)(1999年3月)。
②新轎車車身塗裝的溶劑耗量低於上表中的值,參照轎車修補塗裝部分。 |
表3-5 歐盟對車塗裝排放濃度與逸散率限值
活動水準(溶劑消耗)
(噸/年) |
閾值(溶劑消耗)
(噸/年) |
廢氣排放標準
(mg/Nm3) |
逸散標準
(溶劑用量百分比) |
總排放限值 |
交通工具噴塗和表面整修 |
>0.5 |
50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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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歐盟規範外,歐盟成員亦可自行訂定更嚴格的管制規範,以德國為例,德國除了對小客車塗裝另有規定外,其餘塗裝業均區分成塗裝區和乾燥區進行管制,小客車塗裝採用每平方米車身限值;其他塗裝行業則以排放濃度限值規定:
1.小客車塗裝
- 平面塗裝(plain varnish)60 g/m2
- 黃銅塗裝(bronze varnish)120 g/m2
2.其他塗裝業
- 塗布區
- 有機溶劑用量大於0.1 g/hr 時,最高VOCs 排放濃度限值為20 mg/m3。
- 乾燥區
- 最高VOCs排放濃度不超過50 mg/m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