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刊日:103 年11月27日/創刊日:92年3月28日
111
◎ 技術資訊 ◎ 國內環保新聞
◎ 操作維護◎ 國外環保新聞
◎ 環保法規
技術資訊
 
雙槽蓄熱式高溫氧化系統(RTO)案例介紹
陳俊宇
一、前 言

環保署於86年公告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及管制標準,88年修正新排放標準,並針對各行業別訂定不同的排放標準管制VOCs之排放.已經公告的行業包括化學製造業、汽車製造業、表面塗裝作業、膠帶業、餐飲業、電產業及光半導體製造業、乾洗作業等。

揮發性有機廢氣的防治方式,包括冷凝回收法、直接焚化法、觸媒燃燒法、活性碳纖維吸?附法、活性碳吸附法、水洗法、吸收法、蓄熱式氧化法、生物處理法、高級氧化洗滌法、光觸媒氧化法等。其中蓄熱式氧化法由於近年來陶瓷材料趨於成熟,使蓄熱式焚化法之熱回收效率可高達95%以上,當蓄熱式焚化爐(RTO)入口VOCs濃度達3%L.E.L.時,防制設備不必補充燃料即可維持燃燒室溫度正常運轉,並將VOCs高溫氧化成二氧化碳和水排放,當入口VOCs濃度熱值不足時則可結合廢溶劑回收供作燃料系統。本文即是對蓄熱式焚化法實際使用於處理塗佈業所排放VOCs的案例作說明。

二、蓄熱式高溫氧化系統處理流程

蓄熱式氧化系統(圖1)透過雙槽中間之燃燒機將燃燒室溫度提高至800℃以上,並使上層陶瓷蓄熱材預熱至500℃後,透過抽引風機將揮發性有機溶劑廢氣導入蓄熱床,揮發性有機溶劑廢氣通過第一陶瓷蓄熱床時經過充分預熱,並於高溫氧化區內氧化成二氧化碳及水氣。

詳細內容
 
瀝青業異味及粒狀污染物之處理技術案例研究
吳厚明
摘 要

本案例研究係針對瀝青混凝土挖(刨)料之再生製造與利用過程,異味及粒狀污染物之處理技術進行說明。目前台灣地區瀝青拌合廠規模多屬中小型企業,依據台灣區瀝青工業同業公會會員名錄,工廠總家數計有158家,工廠分佈情形以台北縣最多、高雄縣次之。拌合廠由於粒狀堆置場區域面積廣闊,且為進料取料方便而無法以建置密閉倉房方式控制粒料揚起逸散,主要之空氣污染物為粒狀物及瀝青混凝土挖(刨)料再生及熱拌之異味,雖工廠已於製程上裝設袋式集塵器收集粒狀污染物,惟未加裝壓差計,於袋濾破損或阻塞時,無法立即察覺及更換,導致空氣污染問題產生。鑑於 VOCs/異味與粒狀污染物為瀝青拌合業常見之空氣污染問題,玆提具可行之減少動力設備,降低維護操作成本方案以供參考,以維護附近民眾生活作息之環境品質,並響應污染減量的環保政策。

一、工廠概述(瀝青業製程概述)

目前瀝青混凝土之專業製造廠商多屬中小型企業,其分布一般坐落於大都會之週邊地區;熱拌瀝青混凝土係以加熱之粗粒料、細粒料、瀝青膠泥及乾燥之填縫料,按規定比例均勻拌合而成;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則是除了上述之新料配比外再依工程設計?配一定比例之再生料均勻拌合而成。台灣目前所採用之拌合廠形式有分拌式及連續式兩種,其中以分拌式拌合廠最為普遍。瀝青拌合製程為先將原料砂石經乾燥機乾燥後進入熱料提昇機及振動篩進行篩分、稱量後進入拌合機與瀝青一同拌合。

詳細內容
操作維護
1某工廠位於廠辦大樓內,主要從事印刷業,近期遭臨近公司投訴噪音影響辦公室之作業安寧,經與陳情人溝通瞭解後,噪音之干擾近期才有,聲音較為低沉且連續不斷,然工廠近期不曾變更設備或生產製程。該噪音之來源及如何防治?
 人體所能感收到的噪音頻率為200~20,000Hz,以工廠的生產設備而言,主要會產生之噪音為中高頻噪音,中高頻噪音較易受牆面及結構物阻隔。因工廠作業環境與鄰近辦公室有牆面阻隔,較不易傳遞中高頻噪音,且影響鄰近辦公室噪音的特性較為低沉,初步研判為低頻噪音之影響,低頻噪音頻率為20~200 Hz,主要為共振所產生,因其波長較長,傳遞較遠,並會透過結構物傳遞。
 針對噪音之防治方法,主要透過發音源、傳播路徑及受音者三個面向來進行,由於低頻噪音在防制上效果不如中高頻噪音來得有效果,建議廠內以發音源的控制為主。以貴廠噪音影響鄰近辦公室為近期才衍生的狀況,研判應為印刷機傳動馬達之影響,由於傳動馬達若較為老舊或維護不當,容易產生偏軸現象,會造成馬達本體振動現象,振動現象將透過樓板結構傳遞。建議檢修傳動馬達,並於馬達與樓板接觸點施以阻尼(避振器),其構造如下圖所示,施工時宜請噪音防治設備廠商進行安裝,避免安裝錯誤未能有效降低噪音的產生。
 操作維護Q1圖一、圖二
 
2某化工廠產生之化學污泥與生物污泥混合後,經添加藥劑調理後,送入帶濾式脫水機進行脫水。工作人員表示脫水機濾布容易發生偏移、打滑現象,且濾布折損率偏高,增加運轉成本。
 帶濾式脫水機一般常見的異常狀況與排除方法如下:
(1) 濾布蛇行:可能係濾帶移動速度過快,或污泥輸入時未均勻分佈所造成,應檢討操作參數;另滾軸有
  磨損或有污泥粒子堵塞、濾布未平鋪而有皺摺、或是蛇行修正裝置有異等機械問題亦會造成蛇行的發
  生。一般當輸入污泥表面較為平坦,供給污泥層厚度均勻,可使濾布承受張力均勻而不扭曲,可有效
  延長使用壽命。
(2) 泥餅含水率上升或厚度不足:可能因輸入污泥濃度不足(建議至少6%)或調理劑量不足所造成;另濾帶
  移動過快、有皺摺、蛇行都會使壓榨效果不佳。
(3) 泥餅不易剝離:應注意輸入污泥的濃度與進料量是否造成壓榨效果不良,厚度過薄的濾餅將不易剝離
  ,同時也可能堵塞濾布,造成情況更惡化。另刮板的磨損也是造成污泥餅剝離效果不佳的原因之一。
(4) 污泥自兩側流出:主要係因不當之污泥調理、藥劑與污泥混合效果不佳、或是供給污泥量太多所造成
  ,應檢討此類參數;其中,調理效果可先從重力區的過濾狀況得知而調整加藥量,而進料污泥濃度若
  不穩定,應適度降低進料量,否則容易發生過度加藥,也會造成污泥溢出。
(5) 帶濾脫水機因使用較多滾輪帶動濾布,應注意其旋轉狀態與日常保養(如上油),注意有無軸承磨損、
  彎曲等情形。
為提升產業遭遇環保相關問題時,可自行排除疑難之能力,本計畫尚建置多項網路資源(含技術面及法規面),歡迎產業多加參考應用,以解決您所遭遇的問題;玆彙整較常用者如下:
◎線上Q&A諮詢平台:https://proj.ftis.org.tw/eta/QA/
◎產業清潔生產與環保技術知識庫:https://proj.ftis.org.tw/eta/knowledge/
◎技術叢書免費下載:https://proj.ftis.org.tw/eta/publish/technology.asp
本計畫之輔導資源均為免費,您僅需加入會員(亦為免費),即可分享以上資源。
環保法規
空氣污染防制法
玻璃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103.11.14)
基於細懸浮微粒及其前驅物排放對於民眾健康造成之影響,為進一步改善國內空氣品質,參考國外管制標準、國內排放現況、可行控制技術及成本效益分析,由區分污染源類別適用不同之氮氧化物排放標準,改以單一標準管制並分階段加嚴;此外,亦增訂新設及既存熔融爐之粒狀污染物及硫氧化物排放標準限值,爰擬具本標準修正條文,並將名稱「玻璃業氮氧化物排放標準」修正為「玻璃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其修正要點如下:
  1.現行條文第3條附表規定之污染源種類,移列至修正條文第3條,並明文列舉其他玻璃製造用熔融爐之類型,
   以資明確。
  2.增訂新設熔融爐、既存熔融爐、純氧助燃、富氧分段燃燒及計算公式符號等定義,以利後續條文之引用。
  3.統一現行條文第3條附表所列排氣含氧量校正基準值為15%,並增訂排放標準計算公式,以利後續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執法之判定。
  4.增訂二以上既存熔融爐合由同一排放管道排放空氣污染物,具任一既存熔融爐屬純氧助燃者,其氮氧
   化物排放適用純氧助燃排放標準之規定。
  5.增訂粒狀污染物與硫氧化物排放標準濃度限值,新設熔融爐粒狀污染物為25mg/Nm3、硫氧化物為60ppm,既
   存熔融爐粒狀污染物為50mg/Nm3、硫氧化物為100ppm,並自發布日施行。參考國外管制標準,玻璃業氮氧
   化物排放標準不分污染源類別,改以單一標準管制並分階段加嚴,給予業者合理緩衝期。新設熔融爐採空氣
   助燃者,氮氧化物排放標準限值為180ppm;既存熔融爐自發布日起適用氮氧化物排放標準限值為300ppm,
   110年1月1日起氮氧化物排放標準限值加嚴至180 ppm。
  6.增訂熔融爐採電力、純氧助燃、富氧分段燃燒者,適用之氮氧化物排放標準規定。新設熔融爐自發布日起生產
   每公噸熔融玻璃量之排放量限值為3公斤;既存熔融爐自發布日起生產每公噸熔融玻璃量之排放量限值為6公
   斤,105年1月1日起生產每公噸熔融玻璃量之排放量限值加嚴為3公斤。
水污染防治法
訂定「水污染防治費中央與地方分配辦法」(103.10.31)
水污染防治法第11條第1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對於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之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家戶,依其排放之水質水量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計算方式核定其排放之水質水量,徵收水污染防治費;同條第5項規定水污染防治費中央與地方分配原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考量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水污染防治工作需求定之,為利水污染防治費開徵後,費額分配有所依循,環保署爰擬具「水污染防治費中央與地方分配辦法」。其要點如下:
  1.水污染防治工作需求之認定項目。
  2.水污染防治費撥交各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款項之計算方式。
  3.各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提送水污染防治執行計畫之時程及內容。
  4.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各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提送之水污染防治執行計畫,額外分配核定執行經費。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修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計畫撰寫指引」(103.10.29)
配合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修訂本指引,並因應污染土壤離場處理管理之需求,增訂離場處理應提出之相關規劃內容要項;另配合依本法第24條第3項及第7項規定,提出風險管理方式及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計畫之需求,增訂風險管理方式應提送之內容要項。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1.修訂計畫書架構,不另標示目錄編訂內容,並將檢核表及封面範例由 附錄移至計畫書前部。
  2.新增計畫大綱。
  3.新增污染調查方式,並精簡文字內容。
  5.新增清理或污染防治。
  6.修訂場址安全衛生管理。
  7.修訂控制結果之自行驗證方式及採樣檢測規劃。
  8.新增經費預估。
修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撰寫指引」(103.10.29)
配合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修訂本指引,並因應污染土壤離場處理管理之需求,增訂離場處理應提出之相關規劃內容要項,另配合整治場址依環境影響與健康風險評估結果提出整治目標,故增訂風險管理方式應提送之內容要項。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1.修訂計畫書架構,不另標示目錄編訂內容,並將檢核表及封面範例由附錄移至計畫書前部。
  2.修訂計畫大綱,修正文字。
  3.修正場址基本資料,將目前營運狀況及場址沿革合併,變更名稱為場址沿革、目前營運狀況及運作歷史。
  4.修訂場址現況及污染情形,增加曾實施之調查與措施及土壤、地下水調查及評估方法與結果內容。
  5.修訂整治方法,增訂土壤離場處理規劃及風險管理方式內容,及採注入物質於土壤或地下水者,應說明注之
   相關資料。
  6.新增整治後之土地利用方式。
  7.修訂污染監測方式,新增解除列管後之環境監測。
  8.修訂清理或污染防治,依本法第19條第1項所需提送內容修正。
  9.修訂整治經費預估內容。
訂定「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依風險評估結果研訂整治目標作業指引」(103.11.10)
本作業指引提供整治計畫提出者於依本法第24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執行生態風險評估與健康風險評估,並依其評估結果研訂整治目標作業時,必須搭配之本法相關法令、方法及規範說明,以及相關程序與應遵循事項之依據,並可做為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所提出整治目標與相關文件時參考。
修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改善審查及監督作業要點」(103.11.21)
配合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執行污染場址應變必要措施、污染控制或整治作業時,污染土壤採離場處理之管理應予妥善規範,以及依本法第24條第2項至第4項訂定整治目標時,規範提出風險管理方式之需求,並使各級主管機關後續監督有所依據,環保署爰修正本要點,修正重點如下:
  1.刪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簡稱所在地主管機關。
  2.刪除補正次數規定。
  3.新增風險管理方式及控制計畫提送時間規定。
  4.新增土壤離場處理時之污染土壤處置計畫書提送規定。
  5.成果報告修正為進度報告。
  6.修正所在地主管機關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7.增訂核定整治目標查核作業規定。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
修正「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103.11.10)
為符合聯合國化學品全球分類及標示調和制度(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for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簡稱GHS),環保署爰修正本辦法並將名稱修正為「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其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1.配合勞動部「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修正,將「製造商或供應商」修正為「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
   」。
  2.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hinese National Standards,簡稱CNS)一五○三○分類及標示系列分類,已明定具物理
   性危害或健康危害之化學物質者,應依規定標示,刪除原附表一,回歸「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一五○三○
   」辦理。
  3.配合本法第17條修正及聯合國化學品全球分類及標示調和制度(GHS),爰修正本辦法相關條文文字。
  4.本辦法自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施行。
訂定「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管理辦法」(103.11.24)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於102年12月11日修正公布,依本法第7條第5項規定,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運作核可之申請、審查程序、核(換、補)發、變更、展延、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環保署爰依上開授權規定,擬具「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管理辦法」,其重點如下:
  1.申請及審查核可之事務管轄規定。
  2.合併申請核可之規定。
  3.申請核可之程序及應備文件。
  4.申請核可之展延、變更、補(換)發之程序及應備文件。
  5.核可申請案件之退件規定。
  6.主管機關受理核可申請案件之審查期間。
  7.主管機關審查核可申請案件得邀請相關機關、專家學者協助。
  8.核可之有效期限。
  9.展延核可之限制。
  10.廢棄之規定。
  11.貯存核可之規定。
  12.核可之核發方式。
  13.核可文件之應記載事項。
  14.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核可並註銷核可文件之規定。
  15.應重新申請核可之情形。
  16.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網路傳輸申請方式及其施行日期。
  17.原備查文件視為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臨時核可文件之規定。
  18.本辦法施行日期。
鼓勵產業訂閱「環保署法規新訊電子報」,並向本計畫反映法規修正意見

環保署為回應各界對法規訊息發布之意見,自95年7月起,發行環保署法規新訊電子報,透過電子郵件,主動傳送法規訊息給訂閱者。訊息內容包括法規制修/廢止預告及公告、公聽會訊息及會議紀錄等。本計畫鼓勵產業訂閱該電子報,以掌握環保署制修環保法規最新動態,俾利及時因應。請上環保署/環保法規/訂閱法規新訊網頁進行訂閱,網址為https://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如產業界對增修訂之環保法規有任何意見,請多利用本計畫法規聯絡窗口進行意見反應:工業局永續發展組許思亮技士(02)2754-1255#2729,或執行單位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陳見財副總經理(02)2325-5223#401; tsair@ftis.org.tw,工業局將彙整產業界之意見後,送交環保署納入修法之參考。

詳細法規內文請參閱環保署網站:https://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

國內環保新聞
環保署長:可掌握50%工業廢水流向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長魏國彥3日表示,環署約可掌握50%全國工業廢水,將加強稽查和偵測其餘工業廢水。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上午審查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環保署主管預算(公務部分)案。國民黨立委王育敏質詢時表示,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案爆發後,外界關心水污染議題,環保署建置的自動監測系統進度如何?

魏國彥說,現在工業區90%水量已完成自動監測,第二階段還剩54家廠商、17處工業區;以全國工業廢水總量估算,現在環保署約可掌控50%工業廢水。另50%工業廢水零星散布,將雙管齊下,加強稽查和偵測,也希望零星分布的廠商能集中到工業區。

空污總量管制 高屏區首實施

環保署於11月10日宣布,年底前將實施空氣污染物排放「總量管制」,即使每間工廠排放空污的「濃度」符合標準,但若該地區整體排放量太大,還是要受管制降低。首個採總量管制的空氣品質區為高屏區,當地石化、鋼鐵、發電廠都將受影響。

高屏區冬天空氣品質常拉警報。高雄市民林小姐說,只要一兩天不擦桌子,手往桌上一抹,指尖就是一坨灰,家裡小朋友也常因空氣不好乾咳,得知環署要管制空污總量,她說希望以後出門不用戴口罩。

環保署說,管制的空氣污染物包含懸浮微粒、揮發性有機物、氮氧和硫氧化物;明年雲嘉南、中彰投兩個污染較嚴重的空品區也將納管。環保署空保處長陳咸亨表示,昨和經濟部、工業局開會後拍板,第一期目標為不增加排放量,為期三年;第二期則下修總排放量,讓整體污染逐年減少。

隨著總量管制,空污排放量也可變成「商品」供業者間買賣、交換。陳咸亨舉例,若有新業者想新設工廠,且其預計排放量會使該區總量超出標準,新業者就必須向其他業者買排放量;舊工廠則可透過投資污染防制設備,經過處理來減少空污,再把減掉的排放量賣給新廠。

但空污排放量交易市場如何運作?陳咸亨說目前沒有硬性規範,業者可自由買賣、甚至以物易物,未來市場若成熟,會進一步訂交易規則。

美中承諾減碳 環團:污染大國應減更多

美國與中國對降低溫室氣體排放達成協議,美國承諾在2025年減少溫室氣體26%-28%,中國在2030年碳排量達到高溫,並增加非石化能源20%;國內 學者、環團中午都表示,樂見美、中簽署協議,但也認為美中應該「減更多」,建議我國政府也應該向國際承諾,在2020年「減碳50%」或更多。

曾任教清華大學的楊澤民博士表示,國際間各國目前普遍面臨溫室氣體增加、氣候異常、氣溫升高等問題,溫室氣體被認為是導致氣候異常的主因,美、中都是溫碳 排量高的污染大國,兩國帶頭承諾減少排放,當然是好事,因為溫室氣體是全界共同面臨問題,兩頭帶頭減,世界各國也會跟著減少溫室氣體減量就會有成果。

楊澤民說,兩大國的重工業碳排放在世界數一數二,承諾的減碳量都不到三成,並不夠,他呼籲美、中應減少碳排量至少在三成以上,才能說服世界各國。

楊澤民說,我國石化工業六輕、及中鋼、台電都是國內污染大戶,理應帶頭減碳至少一半以上,我國也應該向世界各國宣誓在2020年減碳一半以上,才能改善國內空污現況。

長期關心台灣空氣污染問題的醫師葉光芃表示,國內空污嚴重,主要都是受國內污染大戶污染影響,使國內懸浮微粒及細懸浮微粒濃度一再增加,呼吸系疾病患者逐 年增加,有必要減少碳排量。環保署訂的標準是2020年回到2005年標準,2025年回到2000年標準,這樣的減量還不夠,應該向世界承諾2020年 減少國內空污量的50%以上。

企業投保土水污染責任險 蔡鴻德:已見曙光

近期環境污染問題多,政府積極推動相關措施,也希望投過保險讓高污染企業風險轉嫁,創造三贏局面。行政院環保署11月12日舉辦土污責任險座談會,土污基金會執秘蔡鴻德表示,由於四大行業別資料樣本普查將完成,土水污染責任險上路再露曙光。

高污染企業潛在的營運財務衝擊相當大,包括環境復原費用、長期監測與管理費用,或是第三人賠償請求與法律訴訟費用等。環保署土基會執行秘書蔡鴻德認為,企業投保土水污染責任險必定是未來趨勢,但由於保險所牽涉的範圍相當廣,包括理賠的定義依據與賠償程度都要有配套。

蔡鴻德指出,目前提出企業投保的誘因配套為退費25%,也就是原本高污染企業需繳交費用予土污基金會25%,若企業投保土水污染責任險後,將退費25%。如此一來,市場也不需壓低保費,讓企業自負額部分維持合理水平,否則保險業者會無法承擔。

蔡鴻德強調,要定義保險理賠的基礎,在產業資訊必須要有一定的掌握才能分析,而目前四大行業別皆已在掌握之中,包括加油站業、石化業、化工業、金屬製品行業等,顯示未來保險上路的時程不遠。

水污費最快明年二月開徵

環保署決定開徵水污費,署長魏國彥於19號表示,預計下周召開「水污費開徵」公聽會,順利的話,預計明年二月開徵。環保署指出,首波水污費開徵的對象 是:除了「畜牧業之外」的「一般工業園區」和「科學園區」,費用依照「污染物」的不同,最低每公斤徵收0.62元,最高徵收三萬元。

水污費確定開徵,環保署署長魏國彥19號在立法院的環境與衛生委員會表示,水污費的開徵草案於19號預告,並且預計舉辦兩場公聽會,順利的話明年二月起,除了畜牧業外的一般工業園區和科學園區,都要繳交水污費。

環保署水保處處長許永興表示,水污費開徵的項目是只要有透過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污水的污染物,包含化學含氧量、懸浮固體、鉛、總汞、鎘、總鉻、砷、鎳、銅和氰化物等十項,依照不同的污染物有不同的費率,最低的是每公斤徵收0.62元,最高則是每公斤3萬元。

國外環保新聞
聯合國:全球溫室氣體達80萬年來最高水準

11月2日,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第五次評估報告在丹麥首都哥本哈根公佈。報告顯示,人類活動排放的溫室氣體指標目前達到了史上最高水準,若不採取行動,將導致「嚴重且不可逆轉的後果」。

該報告綜合了自2013年9月起相繼發佈的三份調查報告的內容,分別就氣候變化的原因,影響以及供決策者參考的應對措施進行了詳細的闡述和解讀。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表示,雖然應對氣候變化對部分國家來說意味著經濟負擔,但如果不採取行動,將會面臨更嚴重的經濟損失。

在這次發佈的評估報告中,氣候專家指出,全球大氣層中二氧化碳,甲烷和氧化亞氮的含量達到史上最高水準,在1880年至2012年間,地球表面平均溫度上升了0.85攝氏度。

國際能源機構:到2040年核能發電增60%

國際能源總署(IEA)11月12日發佈的2014年全球能源展望指出,隨著中國和印度等新興經濟體加速 引進核電,預估到2040年全球的核電容量將增長60%,從2013年的392 gigawatt(GW,1GW=100萬千瓦)增至624 GW。IEA還推算,已開發國家等的200多座核反應爐正日趨老化,報廢費用將膨脹至1000億美元。

2040年之前新建的核電站容量將達380 GW,同時將有148 GW的核電站被關閉。新增的核電站大部分集中在新興經濟體,預計中國的核電站發電容量將增加100 GW以上。而老化的核反應爐主要集中在日本、美國、歐洲和俄羅斯,預計報廢的費用將高達1000億美元,IEA提醒電力公司和相關部門提前準備相關資金。

預計到2040年能源消耗所?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將比目前增長20%,以這一水準計算,地球的氣溫將比工業革命前升高攝氏3.6度,高於國際社會達成將氣溫上升控制在2度以內的共識。

G20擬設新能源機構 保油氣供應

澳洲傳媒報道,G20峰會將達成原則協議,日後成立一個全新的能源機構,保障石油及天然氣供應,避免它們淪為外交工具,據稱俄國總統普京支持這建議。

G20訂立未來5年全球經濟增長最少2%的目標,確保能源市場長期穩定是重要條件之一。《澳洲人報》報道,G20將商議新能源機構採取的原則,但不 會在今次峰會宣布成立,而是先尋求成員國共識。若新機構日後成立,將監管能源市場內所有參與者,地位凌駕於石油輸出國組織(OPEC)及國際能源機構 (IEA)。

冀10年後減80%用量 歐盟倡2019年徵膠袋稅

膠袋輕便、耐用、便宜,卻是環境公敵,歐盟上週五(21日)一致通過決議,要求各成員國減少使用即棄膠袋,建議以徵收膠袋費或其他的方法減少市民消耗膠袋的用量,務求大約在10年後,可以將膠袋用量大幅削減80%。

歐洲人每人每年使用200個膠袋,當中近90%是只用一次的超市膠袋,嚴重破壞環境生態,危害鳥類及海洋生物。根據歐盟決議,成員國可透過兩個途徑 減少膠袋用量:一是2019年起一刀切禁派發免費膠袋、開徵膠袋稅或其他費用;二是訂定具約束力目標,在2019年前,將每名歐盟公民每年使用的超市膠袋 數量大幅減少至少於90個,然後在2025年年底前,再減少至每人每年用少於40個。

一旦有歐盟成員國拒絕執行決議,歐盟委員會可以告上歐盟法院,一經定罪,須交罰款。但若成員國已開徵膠袋稅或其他措施,則不用強行執行歐盟的10年消滅膠袋大計。

歐盟消滅膠袋計劃主要針對厚度50微米以下的超市或百貨公司膠袋;但雜貨舖厚度15微米以下的膠袋不在此限;三明治袋、垃圾袋及可重複使用的加固膠袋,暫不在禁制之內。

動作要快! 聯合國:碳排放2070年必須為零

聯合國警告,全球二氧化碳排放量最晚需在2070年降為零,才能紓緩全球暖化的危險,避免氣候災難。

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的報告指出,到了2100年,所有的溫室氣體排放,包括甲烷、一氧化二氮、臭氧和二氧化碳等必須降為零,否則全球將面臨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科學家所說的「嚴重、大規模且不可逆」的氣候變遷災難。

UNEP 19日發表的報告假設地球有一有限的「碳預算」,排放超過碳預算的溫室氣體,將會使地球氣溫比前工業時代高2℃,導致氣候災難。19世紀晚期排放約1,900億噸二氧化碳和1,000億噸其他溫室氣體後,現在只剩下1,000億噸二氧化碳的配額。

UNEP報告提出的每個假設情境都將本世紀下半年「負碳排放」當作目標,提出包括碳捕捉、碳儲存等科技,甚至是爭議性的地球氣候改造工程。報告也提及應以化石燃料企業的補償辦法,以解決「閒置資產」問題。

UNEP首席科學家Jacqueline McGlade說,碳預算假設的科學不確定性已經消失,現在真正的不確定性在於政治家們是否願意行動,讓足夠的相關政策在2020至2030年間這段關鍵時期起作用,以成本最低的方式減少碳排放和暖化。

報告的另一個探討主題是及早行動和不採取任何行動的成本效益比較。「全球溫度上升 和大氣中溫室氣體長期累積量成正比,尤其是二氧化碳。及早行動可避免未來要花更大力氣壓制排放量於安全範圍內。如果僅維持現況,也就是全球氣候政策的發展 和執行層面沒有明顯進展,到了2050年,溫室氣體排放量將升高至87億噸二氧化碳當量,遠超過安全值。」UNEP總幹事Achim Steiner說。

行政院廣告-促進性別平等,讓世界更美好
  計畫網址:https://proj.ftis.org.tw/eta/
  發行單位:經濟部工業局
  發 行 人:吳明機
  發 行 所:經濟部工業局
  地  址:台北市信義路三段41之3號
  電  話:(02)2754-1255
  總 編 輯:游振偉
  執行單位: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
  單位網址:https://www.ftis.org.tw/
  單位地址:106台北市大安區四維路198巷41號2樓之10
  單位電話:(02)2325-5223
  單位傳真:(02)2325-3922
  執行企劃:陳良棟、曾志雄、于台珊、許思亮、陳見財、陳志銘、葉雅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