鍋爐及多元燃料使用現況
3-7第一章 前言
歐盟2019年發布「歐洲綠色政綱」宣示將帶領各國達到2050年「碳中和」。甫於2021年11月召開之格拉斯哥氣候峰會COP26提出之《格拉斯哥氣候協議》(Glasgow Climate Pact),成為有史以來首次明確表述減少用煤的計畫,並承諾為發展中國家提供更多資金協助適應氣候變化。我國溫室氣體排放量於全球占比約為 0.6% ,雖非聯合國會員國,也無法迴避淨零排放目標的討論。在各國投入政策規劃及策略分析,聯合國提出碳邊境稅來達到目標,我國亦透過「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簡稱溫管法)進行階段性的減量措施,並透過發展生質能源等政策進行減碳工作,達到循環經濟之目的。
工業鍋爐為產業營運中相當重要的設備,用於提供生產所需之蒸氣或熱能。鍋爐產生之空氣污染物與使用之燃料有直接相關,另外依據不同的鍋爐型式,污染物生成量也有明顯差距。產業基於營運成本考量,大多優先採用價格相對較低之燃料油(重油)或煤為鍋爐燃料,然而低價的燃料所造成之空氣污染也相對較高。
因此,為降低鍋爐燃燒產生之廢氣污染環境,並推廣使用生質能源,「輔導產業低污染排放計畫」(簡稱本計畫)以循環經濟為出發點,切合政府推行「促進能資源整合與產業共生」之策略,針對使用各類燃料之工業鍋爐進行背景調查,並輔導業者在淨零碳排的架構下,以使用潔淨能源為目標,對於暫時無法更換燃料者,提高鍋爐轉換效率及防制設備去除效率,降低污染排放量。
第二章 國內鍋爐管制與現況
2.1現況分析
我國鍋爐排放之空氣污染物於全國固定污染源燃燒排放量之占比,其中粒狀污染物約占21%、硫氧化物約占13%及氮氧化物約占10%,為我國固定污染源污染排放量主要來源之一。而我國產業結構型態以中小企業為主,而工業鍋爐屬企業生產製程中重要能源設備。鍋爐於燃燒程序中,依照不同燃料特性,伴隨產生不定量的空氣污染物。基於營運成本考量,企業之生產大多採用污染性較高之燃料油(重油)或煤為鍋爐燃料。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於2018年9月19日公告施行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以下簡稱鍋爐排放標準)考量技術可行性,加嚴NOx標準及粒狀污染物標準至100 ppm及30 mg/Nm3。盤點改善標的對象,以使用固體燃料與液體燃料之鍋爐為主,而液體燃料鍋爐多以汰換燃燒器及使用氣體燃料為主要改善措施。固體燃料鍋爐則因其構造無法直接轉換液態或氣態燃料,必須全面更換設備,高昂的汰換費用與產線蜓停造成的經濟損失,使廠商望而卻步,多傾向增設防制設備以符合排放標準。
我國目前燃燒固體燃料之鍋爐類型主要為鏈排式鍋爐、流體化床鍋爐及粉煤鍋爐等,其中鏈排式鍋爐具有燃料成本低、可容納各種尺寸之固態燃料、施工期短及造價低之優勢,廣受中小型鍋爐使用者靑睞。但因其使用燃料大小不均勻、成分混雜,以及助燃空氣難以精準控制,因此燃燒效率較差、排灰量大且傳統防制設備效率低,故有較高污染性之問題。綜合考量以固體燃料鍋爐為優先輔導改善對象,工業局與環保署合作,整合相關單位資源執行情形共同檢討與推動改善,以達燃材鍋爐污染減量與環境與產業永續之目的。
2.2工業鍋爐燃料分析
鍋爐燃料種類多,以全國5,598座工業鍋爐之燃料別進行簡易分類,統計結果顯示,燃料油(重油)為最大宗(89.6%),其次為燃煤(6.9%)、柴油(1.7%)及木柴(1.8%)。由統計結果可知,普遍工業鍋爐用戶因考量製程需求、規模大小及成本效益等因素,多採用燃料油(重油)做為鍋爐燃料,爰依照過去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所訂定之燃燒設備液體燃料標準,無須設置污染處理設備即可符合,廣受業者青睞。
而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較大之燃煤鍋爐,由於近年來環保意識抬頭,減煤已成為趨勢,環保法規對於燃煤燃燒設備之污染排放標準亦日益趨嚴,使用燃煤鍋爐之業者,皆須設置管末處理設備,僅有部分廠商持續使用燃煤鍋爐,另部分地區廠商考量環境保護需求,或受到當地縣市政府加嚴標準之影響,採用較低硫分之柴油作為燃料,其他廠商,使用自廠產生之木柴廢棄物(下腳料)或配合循環經濟政策,及協助處理廢棄物之焚化爐鍋爐,統計結果如圖2.2-1所示。
2.3多元燃料之燃燒設備與防制技術
工業使用之燃燒設備,主要包括鍋爐、燃燒爐、鍛燒爐等,而使用的燃料主要包括木材、煤碳、石化油品(重油、柴油、汽油等)、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等。以設備類別區分,鍋爐為工業使用最為廣泛之燃燒設備;以燃料區分,近年來為改善空氣污染問題,各級主管機關均依權責輔導業者改用天然氣等低污染性之燃料。本計畫團隊於110年執行時發現燃木材鍋爐多屬小型業者,主要用於處理廠內產生之廢料,其產業規模使業者更換設備或燃料之意願較低,且燃木材鍋爐具有廢棄物再利用之循環經濟目標,本計畫團隊將輔導業者透過改變操作方式與增設防制設備,作為本年度多元燃料高效技術之主要工作目標。
依據環保署2019年空污費申報審查資料統計,全國計有185家燃材鍋爐業者 共206座燃材鍋爐;其廢木材使用量約27.8萬公噸,主要集中在食品及飼料製造業。其中,廢木材多數用在食品及飼料製造業、蒸氣供應業、造紙業上,使用量達總量66%。國內廢木材達95%係由購買取得,自廠衍生的廢木材僅5%,以木竹製品製造業最具代表性,目前燃燒木材鍋爐主要空污問題為廢木材(防腐、漆料)含氯燃燒產生戴奧辛及鍋爐排放標準超標問題(SOx、NOx、PM)。
2.4 鍋爐與防制設備調查
煤炭價格自110年底逐步上揚,至111年6月已達到8,900元/公噸,遠高於一般木屑每公噸僅800~1,000元,加上地方環保主管機關常以限制燃煤作為轄區改善空氣污染主要政策,廠商紛紛將燃煤轉為燃木材或固態衍生燃料(SRF),然而煤炭與木材之燃燒特性不同,傳統機械床鍋爐改用木材之後,仍須進行包括鍊排移動速度、助燃空氣量、排灰量等調整。
彙整現階段輔導3家廠商(如表2.4-1)發現,燃木材鍋爐發廢氣均有超過「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情形,其原因及本計畫輔導之改善建議分述如下:
- 鍋爐老舊,助燃空氣調整不當,且木材含水率高於煤炭,須使用較多的熱空氣加以預熱,造成廢氣含氧量偏高,平均約為15~18%,導致廢氣中的NOx濃度經含氧校正後極易超標。現場輔導時發現部份燃材業者之進料口及排灰口存在較大空隙,造成除了助燃風車輸送之空氣之外,操作時有大量外氣自空隙進入鍋爐,建議業者改變進料及排灰方式,減少多餘空氣進入鍋爐之可能。
- 廠內空間狹小,污染防制設備改造不易。目前常見於木材鍋爐之防制措施主要為鍋爐尾端加裝SCR觸媒還原,以及臭氧脫硝設備。兩種技術均涉及現有設備及管線移動,部份業者鍋爐所在空間有限,造成防制設備難以升級。 針對無法增設防制設備之業者,本計畫建議除改善過剩空氣之外,可尋求鍋爐協會等專業機構,協助調整鍋爐燃燒狀況,在上述方式均無法改善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下,仍應考量增加鍋爐房空間,增設防制設備。
- 追求低價,採購無效設備。由於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改善期限將屆,傳統產業遭逢疫情普遍獲利不佳,為求應付地方環保機關查核,採購無效之防制設備,本團隊於輔導過程發現,有業者宣稱其「微晶觸媒」可在100~120℃將NOx氧化為NO2或N2O5再以洗滌去除,但無法提出相關學理或實際檢測結果佐證。現場輔導時均提醒業者應採用有效且符合學理的防制措施,針對無法加裝防制設備者,則建議其於鍋爐高溫段噴注尿素,以SNCR法降低排氣中NOx濃度以符合排放標準。
2.5 多元燃料成分調查
除了鍋爐與防制設備優化,燃料品質對鍋爐排氣中污染物濃度也有直接影響,透過濕度測量儀測量木材含水率並量測木材破碎狀況及粒徑、種類,以推估木材燃料燃燒可能情況,並由專家學者協助進行燃料品質對鍋爐燃燒狀況、防制設備操作條件及排氣污染物濃度的相關性分析。
用於鍋爐燃燒之廢木材來源主要可分三類:(1)木材廠將原木裁切為木材時除去的廢料,其中約18%為背板、邊板及碎板;20%為樹皮;20%為鋸屑及鉋花。(2)燃料廠直接外購廢棧板、廢裝潢木材等廢棄物破碎後製成,又可分為白料及黑料,白板以廢棧板及廢原木材為主,不含廢裝潢材,黑料則來源複雜,甚至含有鐵釘、石塊等雜質。(3)造紙廠於造紙用木料中產生的濕木材廢料,此部份由於國內造紙廠使用原木造紙之狀況較少,多於造紙廠內之蒸氣鍋爐直接使用,市面上較少出現。
第三章 多元燃料與鍋爐相關法規
3.1 燃料種類及定義
依據能源局統計手冊(2019年)分析顯示,截至2020年止臺灣能源供給比例結構有97.9%仰賴進口2.1%為自產。2020年我國能源總供給中化石燃料用量占91.74 %,非化石能源僅占8.26 %。燃料燃燒產生二氧化碳排放量為25,872萬公噸,化石燃料改為非化石燃料如生質能等,可減少燃燒產生之碳排計算,且符合循環經濟、資源再利用之精神。
化石燃料為目前世界上最重要的能源及化工原料來源,但是此類燃料在燃燒過程中會放出大量的空氣污染物及二氧化碳,造成大氣的污染及地球的溫室效應。
為協助推動廢棄物的去化及資源循環的利用,彙整各類非化石燃料在種類上的定義如表3.1所示。本計畫所定義之非傳統化石燃料則排除煤、油及天然氣三大類型,並考量現階段待解決之鍋爐改善燃料別,擇定以固體燃料之木材、木屑、竹等為研究重點對象。
3.1.1常用多元燃料分類
一、 煤炭
煤炭為最古老的化石燃料,也是地球上分布最廣、蘊藏量最富的燃料,為古代植物埋入地層後,經過一系列變化而產生。
煤炭中的碳、氫、氧占95%以上;煤化程度越深,碳含量越高,氫和氧的含量越低。碳和氫是煤炭燃燒過程中產生熱量的主要元素。煤炭燃燒時,氮不產生熱量,在高溫下轉變成氮氧化物和氨,以游離狀態析出。
硫、磷、氟、氯和砷等是煤炭中的有害成分,其中以硫最為重要。煤炭燃燒時絕大部分的硫被氧化成二氧化硫(SO2),隨煙氣排放,污染大氣,危害動、植物生長及人類健康,腐蝕金屬設備;當含硫多的煤用於冶金煉焦時,還影響焦炭和鋼鐵的品質。所以,“硫分”含量是評價煤質的重要指標之一。
二、 重油
在鍋爐中所使用的重油所指的是重油(heavy oil),是原油蒸餾過程中提煉出汽油、柴油後所剩餘的重質油,是一種分子量大,黏度高的燃料,比重約為0.82~0.95,熱值在10,000~11,000kcal/kg左右。主要成分為碳氫化合物,部分的硫(0.1~4%)與微量的無機化合物,目前許多的大型蒸汽鍋爐與中大型船舶用引擎使用重油。
石油於煉製過程中,碳鏈較短的物質在分餾過程形成石油氣、汽油、煤油、柴油等,較長的形成重質油,而石油中大部份的硫份,會在加氫脫硫過程中被去除,而殘留於重質油中的硫亦須進一步脫除,以避免在燃燒過程產生SO2,造成嚴重的空氣污染。
三、 柴油
柴油是一種廣泛的燃料,除了用於汽車與重型機械外,也常常使用於鍋爐中。柴油(Diesel)是石油提煉後的一種液態油質燃料的產物。它由不同的碳氫化合物混合組成,主要成分是含9到18個碳原子的鏈烷、環烷或芳烴。它的化學和物理特性位於汽油和重油之間,輕柴油沸點在170 ℃至390 ℃間,重柴油沸點範圍約350~410 ℃,密度為0.82~0.845 kg/dm3。但柴油在內燃機中的燃燒是不完全的,所以通常會藉著一些添加劑,來使得燃燒更加完全。
四、 天然氣
主要由甲烷組成,並含有少量之乙烷、丙烷、丁烷等碳氫化合物及少量之不燃性氣體,常與石油或煤一同被開採,也有單獨存在的天然氣田。天然氣為古代生物在地層中厭氧腐敗產生,因此會伴隨著硫化氫、水等雜質,必須加以分離提純後使用。
天然氣在燃燒過程幾乎不會產生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也極低,為石化燃料中污染量最少的一種,為工業鍋爐、火力發電設施燃料轉型的重要替代燃料。天然氣經過蒸氣重組可產生氫氣,在2050淨零碳排目標下,氫能是達成目標的關鍵因素,在完全由再生能源、透過電解水的方式製造氫氣之前,天然氣轉氫仍有其必要性,也顯示天然氣在多元燃料中的重要角色。
五、 液化石油氣
液化石油氣來自原油煉製或天然氣處理過程析出的丙烷與丁烷混合而成,通常以加壓使其成為液態運輸,故稱為液化石油氣。與天然氣相同屬於低污染之氣態燃料,在天然氣管線無法到達的區域,桶裝的液化石油氣成為替代的選項,此外早在1970年代即出現使用液化石油氣的汽車,2000年初期各國為了解決大型柴油車產生的空氣污染,紛紛將公共汽車改裝液化石油氣。
六、 廢棄物衍生燃料
廢棄物除了直接燃燒之外,通常為了方便運送與存放或是改變使用方式,會進行前處理的步驟,如分離除去某些物質、乾燥降低水分,近一步將廢棄物壓縮成塊或是棒狀,或者進一步將其氣化或液化製作成氣態燃料或液態燃料等,這類型的燃料簡稱為廢棄物衍生燃料(Refused Derived Fuel,RDF)。
七、 木材
家具、木材廠在製成木材過程中,為了將原木製成整齊的木材,需去除樹皮、不規則背板、邊板,並在鋸除時產生鋸屑和刨花。切除的廢料大約20%樹皮、18%背板、邊板和碎板及20%鋸屑和刨花,這些副產物因為成分單純,通常做為廠內燃料來源。木材屬生質能的一種,根據我國「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的定義,生質能為『國內農林植物、沼氣、一般廢棄物與一般事業廢棄物等直接利用或經處理所產生之能源』。
木材廢料雖然有多種不同的樹種,但化學成分相似,研究 針對杉木、松木、楊木、樺木等7種木材進行成分檢測,發現成分與熱值近似,且水分、揮發分、灰分等對燃燒有影響的成分亦接近,詳細資料如表3.1-1及表3.1-2所示。以杉木、松木、紅木及楓木等四種常見木材分析其燃燒成分,可以看出來木材平均含水分高達48.65%。依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燃料混燒比例及成分標準」針對生煤定義,指凡未經煉製且固定碳與揮發分含量之比為4以下之煤炭。木材相較於燃煤,為不耐燒且熱值低之燃料,亦代表在燃燒技術上,應有相對應之調整作法。
表3.1-1 七種木材的元素分析及其發熱量
名稱 | 碳(%) | 氫(%) | 氧(%) | 氮(%) | 硫(%) | 低位發熱值kJ/kg |
杉木 | 51.4 | 6 | 42.3 | 0.06 | 0.03 | 19,194 |
松木 | 51 | 6 | 42.9 | 0.08 | 0.01 | 19,045 |
紅木 | 50 | 6 | 43 | 0.05 | 0.02 | 19,485 |
楊木 | 51.6 | 6 | 41.7 | 0.6 | 0.01 | 17,933 |
樺木 | 49 | 6.1 | 44.8 | 0.1 | 0.01 | 18,413 |
楓木 | 51.3 | 6.1 | 42.3 | 0.5 | 0.01 | 18,902 |
柳木 | 49.5 | 5.9 | 44.1 | 0.6 | 0.04 | 18,625 |
平均 | 50.54 | 6.00 | 42.99 | 0.284 | 0.186 | 18,800 |
表3.1-2 常見木材燃燒成分分析
木材廢料種類 | 杉木 | 松木 | 紅木 | 楓木 |
---|---|---|---|---|
空氣乾燥後水分% | 7.5 | 6.3 | 7.3 | 6.8 |
原木材廢料水分% | 52.9 | 44.3 | 50.4 | 47.3 |
揮發分% | 74.3 | 79.4 | 82.5 | 78.6 |
固定碳% | 23.6 | 20.1 | 17.3 | 21.3 |
灰分% | 2.2 | 0.5 | 0.2 | 1.1 |
發熱量kJ/kg | 19194 | 19045 | 19485 | 18902 |
資料來源:木材廢料燃燒分析及鍋爐結構簡介,吳蔭津,Equipment Manufactring Technology No.10, 2008
廢木材因易燃、成分單純且不含有害物質,很適合作為燃料或輔助燃料,惟因國內業者多使用傳統鏈條爐排鍋爐(以下簡稱鏈排爐),甚至更簡易的固定床鍋爐,在設備本身燃燒條件不良的狀況下,僅能透過增設防制設備,減少空污染物排放。本計畫將就相關問題進行分析,並提出適用於燃木材鍋爐業者之短、中、長程改善建議。
3.2 燃材鍋爐相關法規
環保署為對燃料品質進行管制,於109年3月23日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燃料混燒比例及成分標準」如表3.2-1及表3.2-2。針對燃料使用制定一系列標準,避免使用品質參差不齊的燃料造成嚴重空氣污染。
針對廢木材等事業廢棄物再利用部分,經濟部自91年1月9日公告「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歷經15次修正,109年7月15日修正發布。表3.2-3摘錄重點規定,木材再利用管理辦法規定工廠再利用木材須遵守相關規定,本計畫統計工廠廢木材多數再利用途徑為當作鍋爐燃料使用,須遵守破碎及貯存及異味防制相關規定。
表3.2-1 生質燃料相關法規現況
序號 | 法制層級 | 法(律)規名稱 | 公告日 | 管制對象 | 主要修訂內容 |
---|---|---|---|---|---|
1 | 法規命令 |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應符合混燒比例及成分標準之燃料 |
109.03.23 |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 |
|
2 | 法規命令 |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 |
110.06.28 |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 |
|
資料來源: 本計畫整理
表3.2-2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燃料混燒比例及成分標準
燃料種類 |
管制項目 成分標準 |
施行日期 | ||||
---|---|---|---|---|---|---|
新設 污染源 |
已持有生煤使用許可證者 | |||||
生煤 | 固定污染源(但不包括水泥業旋窯) | 含硫量 | ≦1 Wt% | 發布日 (109年3月23日) |
自發布日 後一年施行 (110年3月22日) |
|
灰分 | ≦20 Wt% | |||||
高位發熱量 | ≧5,000 kcal/kg | |||||
含汞量 | ≦0.15μg /g | |||||
水泥業 旋窯 |
含硫量 | ≦1.5 Wt% | ||||
灰分 | ≦28 Wt% | |||||
高位發熱量 | ≧5,000 kcal/kg | |||||
含汞量 | ≦0.15μg /g | |||||
燃料用油 | 固定污染源 |
燃料用油 (但不包括汽油、柴油) |
含硫量 | ≦0.5 % |
發布日 (109年3月23日) |
|
汽油 |
適用移動污染源 燃料成分管制標準 |
|||||
柴油 | ||||||
石油焦 | 固定污染源 | 含硫量 | ≦0.5 Wt% |
發布日 (109年3月23日) |
||
低位發熱量 | ≧8,000 kcal/kg | |||||
初級固體生質燃料 | 固定污染源 | 含氯量 | ≦0.1 Wt% |
自發布日後 一年施行 (110年3月22日) |
||
含硫量 | ≦0.05 Wt% | |||||
含鉛量 | ≦20 μg/g | |||||
含鎘量 | ≦1 μg/g | |||||
含汞量 | ≦0.1 μg/g | |||||
低位發熱量 | ≧3,000 kcal/kg |
資料來源: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燃料混燒比例及成分標準」附表
表3.2-3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中有關廢木材之規定
廢 木 材 再 利 用 相 關 規 定 |
1.事業廢棄物來源:事業產生之廢木材(板、屑、木質電桿、木質橫擔或枕木)。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2.再利用用途:紙漿原料、製紙原料添加料、吸油材料、木製品原料、建材、活性碳原料、電木粉原料、原子碳原料、有機質肥料原料(限不含經油漆、防腐劑處理之廢木材、板、屑)、有機質栽培介質原料(限不含經油漆、防腐劑處理之廢木材、板、屑)、燃料原料或燃料。 3.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 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或領有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及肥料登記證之禽畜糞堆肥場。但直接再利用於燃料或建材用途者,不在此限。 (二) 至少生產下列產品之一項:紙漿、紙類製品、吸油劑、木製品、人造木質板(粒片板、纖維板或塑合板)、活性碳、電木粉、原子碳、有機質肥料、有機質栽培介質或燃料。但直接再利用於燃料或建材用途者,不在此限。 (三) 再利用於有機質肥料原料及有機質栽培介質原料用途者,應依據肥料管理法及相關法規,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製造、販賣肥料登記證,且肥料登記核准文件及肥料標示之製肥原料來源已登載廢木材。 4.運作管理: (一) 廢木材貯存或再利用過程產生具有惡臭物質者,應採有效抑制其逸散及除臭之措施。 (二) 再利用於有機質肥料原料或有機質栽培介質原料用途者,須具有醱酵之相關設備。 (三) 再利用於有機質肥料原料或有機質栽培介質原料用途者,不得與其他事業廢棄物混合 清除。 (四) 再利用於燃料原料用途者,須具有破碎及分選設備。 (五) 得採用露天貯存方式,其貯存場所應設有排水收集設施,且除廢木質電桿、廢棧板外之廢木材貯存場所,應具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 設施。 (六) 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辦理。 (七) 再利用用途產品為有機質肥料、有機質栽培介質者,其品質應符合肥料管理法相關規定。 (八) 除前款規定以外之再利用用途產品,其品質應符合國家標準;未訂定國家標準者,得採行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產業公會制定之產品品質標準或事業之間符合契約書標準。 |
資料來源: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燃材鍋爐業者針對其使用之初級固體生質燃料,須對應現階段法規作法如表3.2-4。相關涉及法規包含空污法、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關注物種除了空污物種外,戴奧辛亦成為燃材鍋爐應關注且因應的重點,摘錄如表3.2-5。現行仍有部分縣市環保局於許可核發時,針對燃材鍋爐要求於展延前應針對燃材(木材)成分分析,並檢附分析報告,倘若成分含有戴奧辛(含氯>0.015%),應一併檢附檢測結果,以利確認符合排放標準。
表3.2-4 使用固體生質燃料法令規範及對應作法
階段 | 程序 | 法規規範與限制 | 現況 | 對應作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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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 階段 |
生質燃料選擇 | 燃料品質規範 | 除木質顆粒外,國內目前無制定多元之生質燃料品質國家標準,業者選擇受限 |
1.台灣生質能技術協會已訂定「產業品質標準及管理辦法」 2.經濟部標檢局於110年3月22日公告制定CNS 17225-1固體生質燃料標準 |
申請固定源許可異動/變更 | 1.業者期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第2款進行空污許可異動申請 | 地方環保機關仍要求業者須依「空污法第24條」檢具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進行變更申請 |
1.台灣生質能技術協會規劃試車檢測結果及佐證資料,以確認無排放戴奧辛或重金屬之虞 2.協會將確認生質燃料氯含量與燃燒後產生之戴奧辛濃度非直接相關,而與燃燒是否屬均質燃料及是否燃燒完全較具關連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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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環保署「103年6月16日環署空字第1030049165號函」固體生質燃料將被認為高污染特性燃料,以廢棄物焚化爐排放標準管制。 (1)戴奧辛適用「中小型焚化爐戴奧辛標準」第5條及第10條 (2)鉛鎘汞適用「焚化爐排放標準」第12條之1 |
1.燃料含氯量大於0.015%者,將被當作燃燒廢棄物管制 2.關鍵在判定屬於廢棄物還是燃料,將涉及環保局許可審查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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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 階段 |
灰渣處理與再利用 | 專燒-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3款,申請個案再利用 | 專燒-目前生質燃料灰渣仍屬D類事業廢棄物,去化管道少,清除處理費用較為昂貴 | 台灣生質能技術協會將申請個案再利用許可,尋求燃料灰渣再利用方法,如做水泥生料 |
混燒-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3款,申請公告再利用 | 混燒-混燒百分之五十(重量比)以下廢棄物衍生燃料、生質燃料產生之混燒灰渣納入本部公告再利用事業廢棄物項目 | 可提高業者使用生質燃料之意願 | ||
燃料來源及品質管控 | 燃料檢驗 | NIEA A311.00C | 環保署於110年公告,但目前尚無實驗室申請認證,暫依CNS標準檢驗 | |
燃料供應品質管理 |
CNS 17225-1 CNS 17225-2 CNS 17225-6 |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110年公告 |
資料來源:本計畫整理
表3.2-5 生質燃料涉及法規條文彙整
法規 | 條文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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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污法-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第2款 | 改用低污染性原(物)料或燃料、拆除或停止使用產生空氣污染之設施、增設防制設施或提升防制效率者,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審核機關提出申請 |
空污法第24條第1項 | 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應於設置或變更前,檢具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及取得設置許可證,並依許可證內容進行設置或變更。前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或變更後,應檢具符合本法相關規定之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及取得操作許可證,並依核發之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 |
環署空字第1030049165號函修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辦理鍋爐燃燒高污染特性燃料之固定污染源許可證審查參考原則」 | 函文之三、適用對象內容,本原則所列高污染特性燃料包括:(一)生煤、石油焦、水煤漿等易致空氣污染物質。(二)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或許可再利用之廢棄物當固體燃料或輔助燃料。(三)其他與前項廢棄物性質相近之燃料或輔助燃料(如:紡織污泥、紙漿污泥、木材(屑)、廢潤滑油、垃圾衍生燃料及各項製程下腳料等)。 |
空污法-中小型焚化爐戴奧辛標準第5條及第10條 |
1.第5條:本標準規定之戴奧辛排放限值,焚化爐設計處理量未達四公噸/小時者為0.5 ng-TEQ/Nm3 ,設計處理量達4公噸/小時以上者為0.1ng-TEQ/Nm3 2.第10條第1項第1款:焚化爐處理量未達4公噸4小時者,至少每2年應定期檢測1次。 3.第10條第1項第5款:焚化爐處理量未達4公噸/小時,且燃燒處理之廢棄物含氯量低於0.015%者,可檢具證明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免予檢測。但必要時,主管機關得重新要求檢測。 |
空污法-焚化爐排放標準第12條之1 |
廢棄物焚化爐重金屬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鉛:0.5mg/Nm3、鎘:0.5mg/Nm3、汞:0.5mg/Nm3 |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 |
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以下列方式為之: 1.事業自行於廠(場)內再利用。 2.逕依附表所列之種類及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此為公告再利用。 3.經本部許可後,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其許可類型分為個案再利用許可及通案再利用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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